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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日期2026/04/23  

江西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弘扬勤朴敏信”的校训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在职学习特点,始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与发展并重,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与材料,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入学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省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省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省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教育部学信网平台前置学历审核是否通过;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未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平台前置学历审核者,必须在入学三个月内完成前置学历认证,逾期未提交前置学历认证报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八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当年(一般指2月或3月份无法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入学前(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12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据实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依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十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学习年限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学制为准,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最短学习年限为2.5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或5年;高中起点本科最短学习年限为5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学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不能毕业的,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作退学处理,且不予退费。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 考核分为过程性考核终结性考核两种形式,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执行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核成绩两部分成。

(一)课程考核为过程性考核,由网上学习活动、平时作业、出勤情况等综合评定,计入该门课程成绩。

(二)课程考核为终结性考核,采用笔试或在线考试,笔考试为闭卷、开卷两种方式,卷面得分计入该门课程成绩。

(三)课程考核为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其中两部分成绩各占总评成绩的50%,折算后得分计入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毕业考核。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本人提前2周持工作单位或医院证明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1次。

第十 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作缺考处理,该门课程不计成绩。

第十 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准许补考1次,没有参加补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补考成绩合格以60分记载,补考未通过者必须参加重修,重修成绩以终结性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其认识和表现情况,确定是否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拟转入专业符合当年招生录取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非脱产的专升本一年级在读学生;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工作岗位变更,转专业更能适应新岗位需要者;

(四)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五)休学、复学后原专业已停办,只能转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十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之间进行。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每年3月及9月集中办理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江西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转专业申请表》,提供足以说明其转专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转变学习形式后,其学制以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制为准。转专业、转变学习形式后的学费应按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费标准缴纳。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达到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不符合当年招生录取规定者;

(二)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者;

(三)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者;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尚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无正当理由者。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原则上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申请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转学:

(一)因工作单位变动、家庭住址或户口迁移,在原学校学习不便者;

(二)因学校录取或实际报到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学习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已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三)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招生(四)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工作原因,由学生所在单位提供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年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最高年限为两年。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江西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休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1月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停办,按照本规定第六章有关转专业的规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 学生复学后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休学前已经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复学后允许免修免考。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15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七)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是属于学籍处理,不属于一种处分。

第三十 本人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并填写江西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学申请书》到校办理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并在继续教育学院网上公示、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接受处理决定

  毕业结业与肄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等综合鉴定合格,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含毕业考核不及格)按结业处理,学生可据个人实际情况于当年11月30日前申请领取结业证书,逾期未申请者,按注销学籍处理。

学生结业后2年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一)不合格课程考试或毕业考核可向学校申请补考1次,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实习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须按培养方案补修实习,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一年及以上者(不包括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读课程的成绩证明。

 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思想品德等综合鉴定填写毕业生鉴定登记表,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学习情况等,毕业生鉴定登记表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学生向学校书面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学位证书需载明的个人信息,应当提供户籍证明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供学校审查。

学校对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文件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审查,学生提供的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的户籍证明等文件真实、合法,学校即予以变更;否则不予变更。

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省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惩与申诉

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含处分解除的相关规定及期限等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的陈述与申辩,结合违纪事实提出书面处分意见,履行程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发布公告,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含网上公告等形式)起10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继续教育学院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第五十 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且无再次违纪的,期满后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需经学校专门程序评议。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因上级政策调整,造成本规定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4月23日起施行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